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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ter 發達集團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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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9-13 08:19
問題食品舉證難 責任險理賠不易
【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3條,食品業應投保產品責任險,而且廠商常以投保產品責任險大力宣傳,但產險公司表示,因問題食品對健康影響較難認定,所以,多半都賠不到,食安問題恐較難從保險公司獲得補償。
食安問題一波波,從塑化劑、麵包香精、毒澱粉、銅葉綠素納等,雖然食品業都依法都要投保產品責任險,但是對消費者來說,似乎沒有太大的保障。依據衛福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食品業者必須投保產品責任險,承保範圍為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的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的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其最低保額為每一人身體傷害保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整、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保額為新台幣400萬元整。
產險業者表示,所謂「產品責任險」,是保障被保險產品因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而導致消費者身體遭受損害時,業者所須負的賠償責任。
但是,實務上由於消費者吃下含有問題添加物的食品,通常不是3、5天或幾個月內就會立即發病,食材的毒素須要經過長時間才會對身體有影響,消費者也很難從「舉證」病因與被保險商品的關聯性,所以食品投保「產品責任險」,對消費者並沒有太大的保障或者作任何補償,除非消費者吃下肚之後,對身體有立即的反應,而且消費者還要保存其消費憑證或產品包裝,否則難向廠商舉證該產品與身體受損有因果關係。
產險公司也表示,「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還分別有「每一個人身體傷害」、「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及「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因此,廠商向產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不但不是保證「食品安全」以及「產品無虞」,而且食安出現問題時,消費者因舉證難,恐怕較難從保險獲得應有的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