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集團副董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8-19 08:48

券商風險預警新辦法,11月實施

【時報-台北電】配合近年來證券商業務結構改變,主管機關法規鬆綁與新種業務開放,證交所上周五(15日)公告修訂「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除將券商經營業務範圍納入自營、承銷業務為一般風險指標外,並就多項新種業務分別增訂預警訊息。
此次修正將於11月1日起實施,並於9月初進行宣導。證交所強調,券商是證券市場重要中介機構,投資人透過券商參與證券市場,為維持市場秩序,將致力於推動證券商風險控管機制,透過積極有效控管券商經營風險,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是證券周邊單位進行專案檢查與選案查核的主要篩選依據,過去預警面向多偏重於經紀業務,此次證交所全面檢視後修訂該作業辦法,以確保證券商各項業務經營風險得有效控管。
證交所表示,該預警作業包含一般風險指標及特殊風險指標。其中,一般風險指標為採每月評等機制,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證交所就連續2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的證券商進行查核。
特殊風險指標則針對特定項目訂定預警訊息,一旦證券商該項業務達到預警訊息,證交所將就該項目進行瞭解,必要時亦將進行查核。
此次分別就「款券借貸及信用交易」、「財富管理業務」、「店頭衍生性商品」、「發行認購(售)權證」及「保管客戶款項」新增訂定預警指標,以控管證券商經營風險。(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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