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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ky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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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7-31 11:40
金管會:外資券商報告 8月起加強管理
金管會將強化外資報告管理,初步研議是從發出研究報告的單位,即從外資券商下手,要求力守「版權」,只要涉及個股股價、營收、未來獲利等預測,就不該讓媒體引用,最快8月就會在公開資訊觀測站開闢「券商澄清專區」,被媒體引用的券商必須立即說明,捍衛著作權,且向客戶具結不是其主動散布報告。
金管會表示,第一階段是在專區澄清、說明,也是公開昭告媒體、網路作者等不要任意引用報告,若第二次再有人在未取得券商同意下引用,則券商即可能對引用者提告,捍衛報告的著作權及自家客戶的權利。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主要是外界一直有聲音認為金管會都不管外資券商的報告,只管國內券商,造成內外不公平;其次是看到少數幾家外資券商透過媒體散布個股的分析報告,且目標價格又很「離譜」,有意無意間在炒作股價,因此要求證期局研究國外作法,強化對外資券商研究報告的管理。
證期局局長吳裕群表示,目前已進入最後階段,正在徵詢各界意見,近期即會確定方案,最快8月即可望在公開資訊觀測站開闢專區;吳裕群也表示,國外涉及個股股價、EPS、營收、獲利預期等研究報告,基本上都不得任意引用,這是券商對自家客戶的服務,也是客戶付費後的權利,若券商在發出報告的同時,媒體早一步或同時揭露,則客戶的權利就被侵害。
同時研究報告是有一定的假設、研究方式及推估依據、時點等,若被引用可能是片段截錄,可能誤導其他不特定人,因此金管會認為券商或投信等對特定個股的研究報告,不宜在媒體上對不特定人揭露。
證期局表示,目前在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中都有明定,券商的研究報告不能對不特定人發布,只能服務自家客戶,若刻意散布者,依據證交法66條是可以處警告、撤銷董監或經理人職務、停業一段期間、撤銷營業許可等。
吳裕群表示,若不是券商主動提供研究報告,是不會引用證交法66條,因為這不是券商的錯,但被引用報告的券商有責任要澄清且捍衛自己的著作權,不能放任未經授權者任意引用報告,誤導其他投資人,也損及券商自家客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