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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3-19 18:26
華園召開董事會決議九十八年度股東常會開會
亨網編輯中心.台北.3月19日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3/19
2.股東會召開日期:98/06/10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六合二路二七九號(本公司一樓竹林廳)。
4.召集事由:召開九十八年度股東常會
會議事項:
(一)報告事項:
1. 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營業報告。
2. 監察人查核九十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
1. 承認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 承認本公司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及表決事項:
1. 盈餘轉發行新股案。
2.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作業辦法」案。
3. 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施行辦法」案。
4.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5. 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案。
(四)其他議案或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8/04/12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8/06/10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擬訂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
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會議案受理處所、期間及提案應注意事項如下:
1.受理處所: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科。
2.受理期間: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3.受理方式:欲辦理提案之股東請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止將
書面提案蓋妥原留印鑑後,以掛號寄(送)達本公司股務科(地址:高雄市六合二路
279號,連絡電話:07-2214966),本公司將彙總所有提案並檢核 貴股東相關提案及
原留印鑑無誤後送交董事會審核辦理並於法定期限內函覆。
4. 提案應注意事項:
(1)提案股東於本次股東常會召開前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須達百分之一。
(2)所提議案須為股東會依法得決議事項。
(3)各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提案內容不超過三百字(含標點符號)。
(4)提案之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之討論。
(5)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6)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
東,並將合於公司法一七二條之一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