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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3-14 20:29
綠島蘭嶼琉球銷售貨物或勞務 免徵營業稅
綠島蘭嶼琉球銷售貨物或勞務 免徵營業稅
2009-03-14 新聞速報 【中央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年初修訂的離島建設條例,將離島適用範圍擴大,增列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在這些地區銷售並交付使用貨物或提供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如在綠島、蘭嶼及琉球等地區進口並在當地銷售商品可免徵關稅,還可設置免稅購物商店。
國稅局表示,適用離島建設條例免徵營業稅的營業人,銷貨時仍需依規定開立銷貨憑證,進貨取得的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屬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則應依相關規定計算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及補繳購買國外勞務的營業稅。9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