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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3-14 00:58
銀行收帳管費 公平會:如違法最高罰2500萬
銀行收帳管費公平會:訂約前應揭露如違法最高罰2500萬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針對銀行要收取「帳戶管理費」一事,行政院公平會今(13)日表示,業者要向存款戶收取任何名目的費用,都應在契約中事先向存款人充分揭露,不得逕行扣抵,公平會已進行了解,如有違法事證,將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有銀行原本擬向存款不到1萬元的活儲帳戶收取「帳戶管理費」,後來在立法院、央行的介入處理下,決定喊停,對此,公平會表示,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第5點第7款,業者要向存款戶收取任何名目的費用,應在契約或類似書面資料中,事先向存款人充分揭露,不得以逕行扣抵的方式計收。
公平會指出,金融業者如未依規定作資訊的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業者如未事先充分揭露,讓存款戶有選擇是否與其交易的機會,直接從存款人帳戶扣抵,即屬「顯失公平」的行為。
對於媒體報導銀行要收「帳戶管理費」一事,公平會也已進行了解中,如經查獲確實有具體違法事證,將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銀行可不可以收「帳戶管理費」或是該項收費合不合理的問題,則屬銀行內部業務經營的範疇,公平會無從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