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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5-13 09:12

第三方支付專法草案出爐!金管會:儘速完成立法院修法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2014-05-1309:10
第三方支付專法草案出爐!金管會表示,經重新全盤檢視與調整經濟部所擬草案內容,並邀集相關政府機關、銀行公會、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銀行業者等召開4次研商會議,初步完成專法草案架構及內容的擬訂,近期將循法制作業程序確定本草案內容,並於完成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後,陳報行政院審查,儘速完成立法院修法。
金管會表示,所擬專法名稱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共計6章、55條文,除維持開放線下交易的支付服務(O2O),並就最低實收資本額及儲值限額,保留經濟部版本內容,分別為新台幣3億元及3萬元外,針對單純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價金,且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達一定金額的業者,規劃排除專法適用。
金管會解釋,基於金融監理重要性及顯著性原則考量,避免對既有無意辦理儲值或帳戶間款項移轉的業者造成過大衝擊與影響,不予納入金融監理範疇,其管理回歸一般商業管理,仍由經濟部依既有管理機制,進行低度管理。
至於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一定金額」,金管會說,將通盤考量整體市場發展情形及業者業務需求後,妥適訂定,必要時並將洽商相關政府機關或業者意見。
另外,金管會表示,將參採相關政府機關意見,此草案對於辦理收受儲值款款項及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的電子支付機構,原則須以有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價金業務為前提,近期將循法制作業程序確定本草案內容,並於完成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後,儘速將本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有關「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主要調整內容包括開放無實質交易基礎的「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經營業務項目涉及收受儲值款項與無實質交易基礎的「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達一定金額的業者,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相互兼營業務。
此外,草案中也規範對象除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外,也納入兼營的銀行、中華郵政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適用一致規範經營業務,以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導入銀行協助管理專用存款帳戶運作情形之機制;支付款項運用收益應計提一定比率,回饋使用者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納入公會組織協助建立相關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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