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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烏龜 發達集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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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5-11 22:26
營利事業不得任意選擇呆帳損失認列年度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11日電】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在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財政部強調,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在實際發生年度認列,認列年度發生錯誤者,將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