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火 發達集團副處長
-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4-28 20:22
李紀珠:銀行業願調高金融營業稅 但須正名為「回饋稅」
李紀珠:銀行業願調高金融營業稅 但須正名為「回饋稅」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2014-04-28 20:20:44
銀行公會理事長李紀珠今(28)日晚間臨時召開記者會表示,所有銀行公會會員願共體時艱,支持政府提高金融營業稅,但基於4大理由,建議要將「調高的金融營業稅」正名為「回饋稅」,並在未來適當時機,取消或降低該「回饋稅」。
李紀珠表示,銀行公會4月24日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理事臨時提案,決議銀行公會會員願共體時艱,支持政府提高金融營業稅,惟銀行業增加稅負是屬回饋稅性質,並非銀行業長期享有租稅特權,籲請主管機關於未來適當時機,考量取消或降低「回饋稅」。
李紀珠表示,在未來適當時機,於兼顧銀行業國際競爭力及產業間租稅公平正義原則下,研議取消或降低「回饋稅」的理由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課稅基礎不同,應考量非加值營業稅因無進項成本可供扣抵,故應適用不同的稅率。而銀行業本業屬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產業,因為無進項成本可扣抵,故其適用稅率應比其他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為低。
二、由過去三次銀行業營業稅修法理由可知,因銀行業無進項稅額,不適用加值型營業稅,故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2%甚至零,惟為充實金融重建基金,而維持金融業本業營業稅率2%,茲摘要歷次修法理由及議事錄如下:
1.民國88年,因銀行業無進項扣抵機制,稅負較一般行業為重,故以設算進項成本為收入之60%,因而類比加值型營業稅於扣除進項成本後得合理稅率為2%〈即5% X (1-60%)=2%〉。
2.民國90年,比照實施加值稅之大多數國家對銀行業之主要業務採免徵營業稅,修訂自民國95年起將銀行業本業營業稅稅率降為零。
3.民國94年,因應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再度修訂銀行業本業營業稅稅率維持2%至今。
三、我國銀行業股東權益報酬率(ROE)及資產報酬率(ROA)尚待提升。截至去年,本國銀行業ROE及ROA分別為10.26%及0.68%,遠低於亞洲區同業。
四、因應BASEL III,銀行業有提高資本適足率之需求,若提高營業稅稅率,將降低銀行獲利、弱化儲備資本之能力、提高籌資難度,影響銀行業穩定及國際競爭力,進而削弱朝亞洲區域銀行目標發展之實力。
正因此4大理由,銀行業雖然願意承擔社會責任,於政府財政困難時共體時艱,調高金融營業稅,但銀行公會懇請主管機關除適時澄清銀行業未享租稅特權外,並於未來適當時機,在兼顧銀行業國際競爭力及產業間租稅公平正義原則下,研議取消或降低「回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