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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退後退再後退 發達集團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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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3-01 11:09
《稅收》全虹漏報所得超標,補重稅
【時報-台北電】全虹通信91年度漏報所得額,原只要補稅180萬元,稅官後來發現全虹漏報所得額比例,超過可以享用虧損抵扣稅額的優惠,因此將全虹所報6,000萬元虧損扣除額,全數剔除,補稅額調高到1,536萬元,日前法院判定,全虹官司敗訴,該補的稅都應如實照繳。
財政部在83年發布函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5年虧損扣除規定。
財政部這項函釋,性質上係屬擴大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範圍,有利於納稅義務人。
全虹9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6,005萬元及全年所得額1億2,429萬元,經北區國稅局核定調減其他損失1,117萬元,復經重審復查追認其他損失585萬元,94年第一次核定變更全年所得額為1億2,961萬元。
隨後北區國稅局因查獲全虹短漏報營業收入493萬元及虛列銷貨折讓228萬元,導致短漏報所得額722萬元,於是在95年7月第二次核定變更核定全年所得額1億3,683萬元,除補徵稅額1,80萬元外,並處罰鍰144萬元,因全虹沒有申請復查而確定。
北區國稅局又經台北國稅局通報,查獲全虹虛列銷貨退回139萬元,導致短漏報所得額139萬元,於是97年3月間第三次核定變更全年所得額1億3,823萬元及虧損扣除額0元,而補徵稅額1,536萬元,且處罰鍰34萬元。
全虹申請復查結果,重核復查決定追認銷貨退回139萬元及註銷罰鍰34萬元,其餘維持原核定。全虹對剔除虧損扣除額6,005萬元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指出,北區國稅局重行核算全虹當年度短漏報所得額合計722萬元,占全年所得額1億3,683萬元的比例為5.27%,已超過5%的優惠門檻,不符合適用虧損扣除額的規定。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記者張國仁/台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