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ooh 發達集團營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11-23 18:08

大股東小心 別誤觸短線交易地雷

【聯合晚報╱黃淑惠整理】
2013.11.23 02:17 pm
王先生自當選為上市公司監察人後,王先生的太太仍如往常般買賣該公司的股票,也沒有獲利。某日王先生接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寄來的信函,敘明自身已有短線交易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將短線差額利益歸還予公司。王先生納悶是他的太太買賣該公司股票,王先生個人怎麼會觸犯相關規範?而且他的太太買賣該公司股票並無實際獲利,何來短線差額利益?
投保中心表示,歸入權規定,往往為一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10%大股東所忽略,故常有內部人因不諳法令而違法的情形。
投保中心資料統計,歸入權規定自102年10月止,其中經督促行使後,已歸入或結案者計有6454件,金額高達20.35億元。
歸入權規定是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短線交易所規範的主體包括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分超過10%股東(該等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的股份,也計算在內),對於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其規範目的在於防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內部消息,買賣股票以短線交易方式圖利,影響投資人對證券市場公開、公平的信心,所以王先生屬上市公司監察人,須受證券交易法第1 7條第1項規範,而王先生的太太雖不具公司監察人身分,但因王先生為公司監察人,故其太太買賣該公司股票,亦會納入短線交易計算。
另外,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用意非為填補公司的損害,故在計算證交法第157條歸入權額度時,應適用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計算方式,即以「最高買價減最低買價法」的嚴格計算方式求得短線交易的最大差額,不以「實際」獲得利益為前提要件。因此,王先生的太太買賣該公司的股票,雖然沒有實際獲利,但依上述規定計算獲有差價利益,仍須將該短線差額利益歸還予公司。
關於短線交易歸入權之執行,投保中心亦表示在實務上由該中心負責督促執行,因投保中心自成立以來,持有每家上市(櫃)公司股票,故得以股東身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第2項規定,催促各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對內部人行使短線交易利益的歸入權,或由投保中心代位行使歸入權,若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歸入權致公司受損害時,依法須對公司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投保中心再次提醒上市(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大股東,應更詳加瞭解歸入權的規定,及所面對之法律義務,避免因疏忽或過失而遭受法律責任。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