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客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2-05 18:13

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5日)
2009/02/05 17:55 鉅亨網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台北)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 申報事項要點」之申報書件格式
參、台新投信募集開放式「台新台灣成長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總面額60億元申報生效案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股票型 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台新台灣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總面額新臺幣60億元整,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擔任保管機構乙案,自98年2月5日申報生效。該 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3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 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6億元。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股 票、承銷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數),且持有實收資本額在 新臺幣15億元(含本數)以上或市值達新臺幣50億元以 上之公司所發行之上市櫃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肆、處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2月5日
二、受裁罰對象: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 李嘉華。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6月16日 經股東會決議改選董事變動達1/3以上及同日經董事會決 議改選董事長,惟遲至同年6月20日始公告,未於事實發 生日起2日內公告,核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之規定情事。
五、裁罰結果: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 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伍、處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2月5日
二、受裁罰對象: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 人陳進來。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月2 4日董事會通過大陸投資案,惟遲至同年10月2日始公告 ,未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公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情事 。
五、裁罰結果: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 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陸、處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2月5日
二、受裁罰對象: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 負責人許豐揚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第14條、第15條 第1項至第3項及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行政罰法第25條規 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明公司)於9 7年7月12日與關係人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約取 得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2樓及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 一小段1756地號不動產,惟遲至97年7月23日方公告,核 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 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 告申報之規定。
(二) 上開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案,聯明公司遲至97年7 月23日始經董事會追認通過,且提交董事會之資料未包 含依取處準則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 理性之相關資料及關係人原始取得價格,暨未依取處準 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並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核已違反取處準 則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 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將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 規定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 暨應依取處準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方法評估交易 成本之合理性,並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三) 聯明公司於97年7月23日董事會通過以不超過5,00 0萬元之額度內,取得奧古斯都-多元策略或開發中國家 基金,並於97年7月24日申購,惟未先取具投資標的最近 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 參考,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投資標的最近期經會計師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 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新臺幣7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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