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ang 放長假2轉待命
來源:健康養身   發佈於 2013-05-23 08:04

捏造便當文 恐違反《社維法》《刑法》

捏造便當文 恐違反《社維法》《刑法》
.作者: 郭琇真 | 台灣醒報 – 2013年5月22日 下午5:58.. .
【台灣醒報記者郭琇真台北報導】「捏造便當文的主事者,輕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重者違反《刑法》。」針對董姓小姐和立報鄭姓記者接連坦承便當文造假,受訪法律學者都如此表示。至於轉載的廣大網民是否必須負擔法律責任?政大教授林佳和以及世新教授李禮仲都說不必,不過如果已確定事情是捏造,卻繼續在網路惡意散播者,罪情將等同主事者。
引發台菲兩國媒體關注的「便當文事件」證實造假,針對這類虛擬網路編造謠言,因而引發整體社會高度關注的事情,受訪的法律專家都認定,便當文的造謠者董姓小姐、立報鄭姓記者以及潘姓傳道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解釋,便當文主事者雖沒有指名道姓,並無妨礙便當店的生意,只是杜撰事實;不過此事已嚴重到造成社會恐慌,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步謠言,影響公共安寧者」,對主事者處3天以下拘留或是3萬元以下的罰鍰。
政大法學院助理教授林佳和則指出,無論是透過網路、報紙或是口語表達,只要表達的內容涉及不實,就會有法律問題。法律制定並沒有因為網路平台難查證,就不加以管制,而此次的便當文主事者輕者將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重者則可以《刑法》處分。
「是否涉及《刑法》,將由司法機關判定。」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李禮仲進一步表示,這類在網路散播謠言危害到社會安全的稱之為「抽象犯」,不僅會影響到公共秩序的維護,甚至可能牽涉到台菲兩國談判時,菲國指控我國的籌碼;《刑法》共分為國家、社會及個人法律權益,此類案件牽涉到社會利益,主事者除了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外,司法機關還可依個案判定是否違反《刑法》。
至於幫忙查證便當文是否屬實的總編輯張正,李禮仲認為,張正本身就是受騙者,他也盡了查證義務,原本可能因為受到鄭姓記者牽連,恐要負擔民事賠償,這部分應可免除。
而高達8萬多個網民按讚、幫忙轉載便當文,是否也須負責?李禮仲和林佳和都表示,網友當初轉載是因為相信此事,因此不涉及法律責任,不過現已證實便當文是造謠,此時若有網友繼續散播,罪情將等同主事者。
「涉及私人秘密或是散播援交言論者,幫忙引述的網友就會違法!」林佳和指出,幫忙引述訊息的網友也有可能會觸法的,不過要依散播的內容和網友主觀認知是否為事實而判定,而這也是網路言論管制中最令人頭痛的一塊,像是喧騰一時的李宗瑞案件,當時一票網民在網路上散播性愛照,最後就被警方依「傳遞他人秘密」移送。
圖說:杜撰便當文的董姓小姐,日前坦承此事為捏造。(photo by 東森新聞)
Facebook 馬上按讚 加入Yahoo!奇摩新聞粉絲團..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