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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層肉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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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05-07 14:06
報稅/買賣人民幣、美元等外匯交易所得 別忘了申報
報稅/
買賣人民幣、美元等外匯交易所得別忘了申報
2013年5月7日 11:58
人民幣在台業務6日開辦,部份銀行推出高利定存吸引客戶,並推出人民幣現鈔存入不收手續費等優惠。(圖/中央社)
台北報導
隨著兩岸人民往來熱絡以及美國開放國人赴美免簽證,民眾對人民幣、美元等需求隨之增加,更有不少人將其列為投資標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從事各種外匯相關交易時,除了應將各種投資獲利列入考量外,還需要因此所產生的所得課稅等相關問題,一併列入風險考量,如果有外匯交易所得也要記得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凡屬於非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均屬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外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即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且因交易行為都是在國內發生,並不會因為是外匯買賣而有所改變。
舉例來說,假設張媽媽在1美元兌換新台幣29元時,花了290萬元買進10萬美元,作為外幣定存,銀行牌告1年利率為1.2%,採取按月本利到期自動續存,在存了2個月時,因為美元升值,來到1美元兌換新台幣30元,張媽媽見有利可圖,於是把定存解約全部換成新台幣。
國稅局指出,1年期利率1.2%,換算成1個月期利率約為0.1%,美元定存2個月的本利和為100,000*(1+0.1%)*(1+0.1%)=100,200,再以30元的匯率兌換成新台幣計3,006,000元,其中2,900,000元是成本,6,000元是利息所得,在利息所得的部分,銀行會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年度利息收入在27萬元以內,是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其餘的100,000元即屬於外匯買賣的價差,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應納入所得稅總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