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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02-18 15:24

離境保險中心 從期盼到結果

離境保險中心 從期盼到結果
政府為強化國際金融活動,目標將建立台灣成為亞洲金融中心,在1983年底制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特許銀行於境內設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即所謂的境外金融中心,意指政府以減少金融及外匯管制,並提供免稅或減稅待遇,吸引國內外貿易商、投資者進行財務操作的金融單位。OBU僅允許具境外身份與資金進行交易,而限制境內國人參與,商品均採外幣計價。
依據公布統計,2012年前11月銀行業稅前盈餘2,294億元,比去年成長19.9%。其中,OBU增率大幅成長71%,帶動銀行整體獲利。而大陸企業與台商透過投資銀行來台尋求廉價資金,是OBU獲利提升重要關鍵。當大陸融資成本增加時,國銀OBU成為台商籌資重要平台。
主管機關因此考慮開放證券業之離境證券中心(OSU),比照銀行業OBU適用租稅減免,如香港或新加坡等區域金融中心模式。繼OBU與OSU後,主管機關正著手規劃離境保險中心(OIU),統稱為離境金融中心(OFU),預期拓展境外金融與保險業務 。
銀行與證券業務主要為交易(Transaction) 型態,契約較具制式化且存在市場清算機制,相信透過強化國際業務,可有效擴大市場經濟規模。相同思維也有利於保險業務發展,保險的交易型態因企業團體與自然人不同,內容涵蓋人壽與產物保險,因保險契約銷售涉及消費者保護與跨境金融特許等議題,就境外業務而言,初期可發展企業對企業(B to B)之交易市場,諸如團體保險與再保險等業務,亦可思考開放專屬業務的保險分公司執照。
歸納OIU成功的關鍵不外乎市場規模、法規管制與稅賦誘因。保險業由總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後,在境內設立會計獨立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OIU經營業務如辦理境內外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再保險業務及法人委託之風險管理、損害防阻服務等業務,並規劃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除稅賦優惠考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下可思考將OIU監管與保險法規適度脫鉤,排除特定保險法規適用。也必須避免非法境外保單就地合法化的質疑,非法境外保單亦稱地下保單,主要為未經主管機關審核之境外保險公司簽發保單 。
若就發展境外保險市場而言,首推專屬保險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的設立,專屬保險公司由母公司成立,專責承保跨國企業或關聯公司保險業務之保險公司,有別於OBU或OSU架構,母公司並非保險公司,國際市場亦衍生出企業採間接承租專屬保險公司(rent-a-captive)的商業模式。專屬保險公司的業務包括承保風險(一般保險公司無法接受的風險也可承保)、增加母公司營收(來自專屬保險公司)、擴展國際再保險交易、便利資金調度與節省公司費用(包括保費與稅金)。
企業集團成立專屬保險公司,除可平穩保費支出、達到節稅功能,亦能將風險自留或透過國際再保市場移轉風險,可有效進行企業風險控管。而多數專屬保險公司設立地點於境外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等地,主要著眼於稅賦優惠與法規管制等因素考量。
過往經驗顯示,資本與企業均追求鬆綁管制與自由開放市場,以最有利降低稅賦方式定價與市場競爭,因此,為達到強化國際保險業務,主管機關需適當輔以市場誘因機制,創造離境優惠環境下企業的經濟效益,大步邁向亞洲金融中心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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