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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囉 發達公司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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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2-12-17 00:11
談夫妻財產制
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談夫妻 財產制
案例: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任何 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七十三年及七十 七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 在李琍名下。兩人在民國八十九年因意見不 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 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法定財產 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在婚前或婚 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 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 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 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 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 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 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 所有。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 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 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 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 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2)夫妻 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 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 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 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八十六年九 月六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 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