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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弟 發達公司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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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2-08-15 13:27
買保險一定免稅嗎?
坊間買保險時,壽險顧問最常對客戶說的利基就是”買保險是免稅的”!也是國人對保險理財一概的印象就是買保險是免稅的!但真實的情況是買保險不一定可以免稅,而且免的是哪一方面的「稅」也是重點! 近期國稅局課稅所發生的例子是:被繼承人張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2張終身壽險保單,經稽徵機關以上開2張保單,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核屬被繼承人之財產,乃按繼承日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保單所涉及的稅賦包括:一、被保險人死亡時所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二、於儲蓄險、養老險或年金險約定時間到期所給付給受益人的生存保險金!三、保單中途解約時,要保人領回保單帳戶價值金(也就是解約金)! 保單的結構中,有三個保險的關係人在保險的契約中:要保人(支付保險費的金主)、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承保的主要人)、受益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領受保險金之人),保險金要不要課稅,就與三者的安排有絕對的關聯,首先我們先看”死亡”發生時應有的處理及課稅! 一、要保人死亡:情況1:要保人即就是被保險人,那就發生保險事故發生應給付保險金的原因,所以只要保單遇到被保險人身故,就一定要進行理賠,依照遺產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九的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不用課徵遺產稅。情況2: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而現在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前死亡,就如同上文中提到的案例,由於被繼承人張君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適用;惟就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張君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二、被保險人死亡:舉凡被保險人死亡即發生保險事故的成因,任何保單都會進行理賠,故該保單只又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仍存在,保險理賠金是不用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但保單購買的時間、投保動機、險種等都會影響國稅局的課稅態度,因為所買的保單僅是存錢性質,不具有保險的增值及倍數功能,國稅局會以該保單僅為存款或投資的帳戶來計入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