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發達集團監察人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6-30 11:09

中鋼:地勇違反銷售合約,才暫停供料

中鋼(2002)再次聲明,中鋼僅扮演供料者角色,地勇因違反銷售合約,才決定依合約暫時停止供料;另外,中鋼澄清晚報報導,表示對於地方睦鄰廠商有一定審查作業程序。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中鋼暫停供應脫硫渣給廠商乙事,中鋼再次聲明,在此事件中,中鋼僅扮演供料者角色,每年總供給量約35萬噸,與地勇等三家廠商簽訂供料合約,由該三家廠商平均提貨。其中地勇因違反銷售合約,乃決定依合約暫時停止供料。
中鋼表示,公司於101年3月26日接到高雄市環保局101年3月23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133023600號函,略謂:有關本市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大量堆積金屬礦渣乙案,在該公司未有效積極去化前,嚴禁貴事業再交付予該公司各類爐渣。中鋼立即於3月29日召集會議,地勇董事長親自與會,簽名同意中鋼提供地勇之脫硫渣,自101年4月1日起暫停供料。
中鋼於5月31日接到高雄市政府101年5月30日高雄市環廢管字第10135501700號函,檢送5月17日執行第2次地勇聯合會勘紀錄,主要結論:地勇於農業區(6場址)非農業使用堆積物,請地勇於半年內移除。
中鋼於101年6月4日接到高雄市環保局6月1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136096700號函:有關本局101年3月23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133023600號函作廢。但因地勇違反中鋼脫硫渣銷售合約第8條第2項(儲存總量不得超過三萬立方米,以賣方丈量為準,如違反者,賣方得停止供貨)及第9條(買方提貨、運送或加工處理脫硫渣及尾礦,如造成溢散或違反環保法規情事,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如可改善補救者,賣方得停止買方提貨直至改善完成。二、如無法改善補救者,賣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之規定,在地勇未完成改善前,中鋼決定依合約規定持續停止供料。
針對6月29日聯合晚報A3版,有關「肥肉誘人!中鋼下腳料各方爭食」報導,中鋼亦提出嚴正聲明。
中鋼表示,中鋼公司為繁榮地方、促進和諧並增進地方鄰里居民工作機會,特於民國80年11月15日訂定「對小港地區提供工作執行要點」,其內容主要是非生產性之鐵架安裝、道路清理、垃圾清運及綠化維護等工作可優先參與比價,其資格條件限制為設籍於小港區滿三年之營利事業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廠商,且該廠商需僱用一半以上設籍於小港之居民等。
同時,中鋼公司對於地方睦鄰廠商有一定審查作業程序及條件,故有關「小港區鳳鳴里前里長黃俊富說,以前當里長時,中鋼人員挑明講,要他找張營造牌照來標小工程,算是里長福利」等內容,完全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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