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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4-18 21:19

報稅季節到!善用不動產相關稅法,輕鬆又省錢

【時報記者郭鴻慧台北報導】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時間,將自5月1日起開跑,至5月31日為止,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不動產的交易或出租、承租行為,於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時皆有節稅的方式與空間,納稅義務人除須了解稅法相關規定外,也必須著手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才能於所得稅申報上爭取最有利的節稅空間。
售屋族「財產交易損失舉證」節稅法,屋主當初購屋時,付出的相關稅費、仲介費和代書費等,以及購屋之後的裝修費用,加上購屋之前付出的利息,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都可以扣抵。但若無法提供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的屋主,最單純的申報方式,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出售屋所得。舉例來說,該房屋位於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依財政部100年公告現值由99年的37%調高為42%,在申報所得時就需填寫財產交易所得為42萬元,相較99年來說,若今年售屋的話,等於多出5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收入。
購屋族「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節稅法,從買房子的納稅義務人來看,在資金運用的槓桿原則下,多數人買房子都會向金融機構貸款,陳俊宏表示,如果購買自用住宅有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購屋借款利息也可以列舉扣除,每年扣除額最高為30萬。但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提醒有關上述自用住宅,需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100年度完成戶籍設立,且房屋無出租營業的情況才行。
換屋族「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節稅法,至於去年曾經以小換大、以舊換新的換屋族,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到底有沒有節稅的招數呢?陳俊宏表示,當民眾同時有購屋及售屋行為時,若購買的房屋價值大於出售房屋,是有機會可以依法申請自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也就是所謂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房東節稅其實不難,基本上可從下列方向進行:
1,備妥憑證,提高可供扣除額;
2.避免無出租卻被認為有租金收入;
3.彈性運用押金孳息所得的申報規定。
在外租屋或是住宿學校的租屋族,可以享有一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只要承租的房子為自住而非營業用途,並附上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擇一。但是前提是,租屋為自住使用,且如果已經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的話,就不可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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