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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4-17 19:24
證所稅訂「人頭戶條款」 漏報罰稅額2倍、未報罰3倍
證所稅訂「人頭戶條款」 漏報罰稅額2倍、未報罰3倍
2012/04/17 18:10 鉅亨網 記者陳慧琳 台北
證所稅課徵方案已送交行政院審查,為防堵證所稅開徵後的人頭戶問題,財政部長劉憶如今(17)日表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對於有報稅、但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漏報或短報,可處短漏報稅額 2倍以下罰鍰;但如果是未申報,罰鍰提高為最高 3倍。
據了解,為了防堵人頭戶,財政部將以所得稅與贈與稅雙軌齊下,利用現有股票集中保管與證交所、券商等開戶及交易資料,控管交易頻繁或金額龐大、虧損較多等異常帳戶,並就其資金來源進行調查。
劉憶如表示,如果資金移轉是人頭作用,所得稅法現行就有罰鍰,為了避免資金藉由人頭戶或贈與方式移轉,將有「人頭戶條款」,按所得稅法規定,處罰應納稅額2倍以下,或依贈與稅相關規定辦理;如果是未申報,罰鍰提高為最高 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