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丘 發達集團副處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8-12-15 07:51

金控法修正案 股東持股逾5% 須申報

金控法修正案 股東持股逾5% 須申報
【吳靜君╱台北報導】立法院財委會今將審查「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根據草案內容,未來金控大股東、或大股東的關係人單獨或者共同持股超過5%者,10日之內就要向主管申報,若不申報,就不具有表決權,如此一來,大股東想利用迂迴方式持股,甚至想進一步掌握金控股權,都將無所遁形。
子公司轉投資要先報
此次「金控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重點,包含強化金控公司股權管理機制、放寬銀行子公司轉投資、修正金控公司轉投資其他非金融相關事業以外的事業,將採總量管制、跨業經營共同行銷的管理機制及金控、其子公司發行新股的規定5大方向。
現行的《金控法》規定,大股東持股超過10%者,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修正後,將要求持有金控股權逾5%的同一人、同一關係人,要向金管會申報,如果逾5% 沒申報,就不具有表決權。因此,主管機關可藉此了解,投資金控股東是否有進一步入主或併購的意圖,預料這項規定過關後,未來金控想藉由插旗方式入主其他金控,將無所遁形。
至於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等21位立委將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金控旗下子公司若想轉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投資前就要提出申請,否則不具有投票權。立委蔡正元表示,這樣才能杜絕金控利用子公司恣意插旗其他金融機構。
客戶資料可交互運用
除限制金控股權之外,金控法修正案也放寬子銀行可以轉投資金融相關產業,與其他的證券、保險監理一致;另外,除非其他子公司行業有特別規定,金控及其子公司轉投資非金融機構產業,合計不得超過15%。
金控若要跨業行銷,《金控法》擬參考美國方式,改採客戶選擇退出機制,及客戶基本資料可交互運用,但交易資料交互運用則須取得客戶書面同意。
若以金控為主體,為子公司業務發行新股,可由各子公司員工認購,但如子公司自行發行新股增資,金控公司可以100%認購,不用特別保留給員工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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