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客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8-11-27 18:12

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1月27日)
2008/11/27 17:44 鉅亨網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28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97/11/ )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605)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70,521,345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05,213,45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乙案。
四、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4408)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23,13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31,3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未將申報書件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爰於97年11月24日自行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屆滿12個營業日生效。
貳、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參、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6條有關融券賣出餘額之總額規範解釋令
肆、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7年11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吳純宜。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業務員吳純宜於其個人部落格上轉貼公司內部參考用之期貨交易操作建議,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員吳純宜1個月業務之執行。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