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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T 發達集團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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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8-11-27 10:23
失業金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
雖然你可能用不到,但可以告訴給可能有需要的親友們~~~~提醒他們
『失業金』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 ~~~~~~
記得哦~~~~一輩子最多只能領五個月 ,一旦領滿 6個月,退休金就全部沒有了!
絕對不要因小失大!!!
今天上勞保局的網站上才看到的勞保局規定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 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人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如果你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郤又領滿六個月的人,你的老年給付可憐了...><
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快告訴你所知道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 ....
附上勞保局的網頁 ,自己看看吧
> >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1
更新日期 2007/5/8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