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9 發達公司主任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8-11-27 09:29

消息公布18小時內買股 關係人觸犯內線交易

立院財委會昨日初審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1》修正案,「內線交易」規定更嚴格,將公司關係人知悉重大訊息不得買賣股票的沉澱期,從消息公開後12小時延長為18小時,並規範「以他人名義買賣」,也算是觸犯內線交易的規定。
以他人名義買賣亦罰
除此之外,行政院提出的證交法版本原本希望能容納「豁免條款」,不過在立委賴士葆主張「漏洞太大」的情形下遭封殺。原本金管會希望能讓大股東即使知道公司有重大事件足以影響股價資訊,但將6個月前對相關標的定期定額買賣或持續6個月以上採固定公式決定交易內容視為長期投資的規定,全遭刪除。
賴士葆指出,豁免條款規範寬鬆,容易成為有心人逃避理由,只要在前6個月開始定期定額,就可以規避罰則,因此堅持予以刪除。賴士葆同時質疑,證交法對重大消息的範圍及公開方式仍授權金管會認定,欠缺明確法條,恐使金管會陷入權力無限上綱的爭議。金管會主委陳樹則表示,將在3個月後進一步修法調整。
另一方面,財委會中也主張新修法令中,只要知道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在該消息確定、成立後,未公開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的上市、上櫃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採取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的動作。
財委會昨日同時再度確認包括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等周邊單位「四合一」預算案,以及為了避免企業公布財報時間與財務資訊空窗期太長,將上市櫃公司公布財報期限由每年4月提早到3月,縮短財務資訊落差。但未上市櫃公司仍維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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