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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10-24 07:37

加班費在法定時數內 不用扣稅

〔本報訊〕加班費到底要不要算入薪資所得並課徵所得稅?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勞基法中規定的加班工時,就可不用繳納所得稅,不過,加班時數如果超過勞基法規定時數,超出部分才要列入薪資所得並且合併申報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據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和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無論男女,延長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則不能超過46小時,若加班時數超過勞基法規定的時數,便要納入薪資所得中扣繳稅款。
另外,國稅局表示,有些公司無論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發給加班費,這樣的加班費性質屬於津貼性質,因此還是得併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於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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