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玉兒 發達集團營運長
來源:股海煉金   發佈於 2008-11-26 08:41

旺玖科技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11月25日 (2008-11-25 21:51:40)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97/11/25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33,171,3345.預定買回之期間:97/11/26~98/01/25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15.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64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398,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94.11.10~95.01.09買回2,448,000股95.09.18~95.11.17買回1,376,000股97.09.18~97.11.17買回2,398,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因全球經濟環境不明朗,並維護整體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取分批買回策略,故前次買回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第八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事錄。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凡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工,於認股基準日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者,經得依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項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並報請董事長核准之。第六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股份轉讓予員工前,由董事會訂定該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執行準則,?明認購人資格、認購價格、認購標準及認購程序等執行細節。三、依據該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執行準則並報請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截至目前為止已發行股份之5.6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6.9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證券承銷商就本公司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決議買回區間價格尚稱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並試算本次買回庫藏股計劃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本次買回庫藏股計劃對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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