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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07-23 17:53

晶華副董潘思源漏稅,罰定了

晶華酒店副董事長潘思源夫婦,在3個課稅年度中,因對是否為我國境內居民身份認知有差異,被稅官認定漏報取自晶華的營利所得,遭到開單補稅及罰鍰共約3,684萬元。潘氏夫婦因此打起行政官司,但兩審都被判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指出,判斷是否為稅務居民,並不拘泥於所謂「居住」限於「住宿」或「投宿」,還包括經濟、法律、生活等各種活動在內。潘思源回台後,雖然實際居住在晶華酒店客房,而沒有住在戶籍地,仍然無礙於他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認定。
從確定判決的主要理由看來,法院並未採納潘思源所辯稱,長期居住在美國。在國稅局要求他補稅的年度中,回台居住在民國92年度僅22天、95年度僅65天,以及他符合僑外資投資條例所獲股利或合夥盈餘,得就源扣繳20%的優惠規定。
法院支持國稅局的認定,認為潘氏是以所設戶籍地及聯絡地址,為他在台的經濟及生活中心,他除擔任晶華副董事長外,還為海峽文化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即登記在戶籍地,同時潘氏在台的收入包括晶華、大田等多家公司的營利所得,更足以證明潘氏以戶籍地為其從事多項經濟活動的中心。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認定,潘思源在92及9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漏報其本人及配偶翁貴瑛利息所得9萬餘元,及潘氏在各該年度取自晶華酒店的營利所得共2億餘元。因此開單要求潘氏補稅3,127萬元,並按所漏稅額罰鍰358萬元。
至於翁貴瑛是在91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遭高雄市國稅局認定漏報其本人利息所得54,000餘元,及其夫潘思源取自晶華的營利所得2,443萬餘元,因而被裁補165萬元稅款及罰鍰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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