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客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03-31 15:43

認識內線交易╱修法 內線構成要件明確化

認識內線交易╱修法 內線構成要件明確化
【聯合晚報╱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 2011.03.31 03:00 pm
歷來美國華爾街金融圈最轟動的內線交易案昨天(3月30日)完成開庭審理,一度是財經金童的史密斯(Adam Smith)承認多次利用消息人士給的機密,洩漏給知名對沖基金大帆集團(Gallleon Group)創辦人拉惹勒南(RajRajaratnam)。一旦因涉嫌內線交易遭定罪,這位身價億萬的富豪恐將面臨最高25年徒刑。為了趕上國際化潮流,台股近來對內線交易也日益關注並逐漸加重刑責與罰金,不過為避免淪為股市禿鷹利用的工具,政府也多次修法要求構成要件必需「明確化」,以免衝擊市場安定及其他無辜投資人信心。
監控管理日益重要
過去部分市場「禿鷹」常藉空頭時期,利用一些內線管道獲知主管機關要搜索公司等消息,而藉機先進場放空再放消息襲擊股票,並一度嚴重衝擊投資人對整體市場信心!尤其檢調人員搜索某上市公司,經全國性電視新聞及網站報導後,常造成股價重挫,這類消息雖不屬於財務業務資訊,亦屬於內線交易管理辦法中「涉及該證券市場供求」的消息類型。
日本震災後台股震盪激烈,但已逐漸止跌回穩,以台灣產業鏈與日本供應高度連結,市場憂心忡忡某些產業有「斷鏈危機」,災情並未明朗化前,對於透明度與公平性也更加注重,加上金融近來又重啟併購風潮,如本周開發金與元大金雙龍搶寶來證成重大話題,為了維持台灣股票交易市場的一致性與效率化,內線交易的監控與管理變得更形重要!
我國民國77年證交法增訂第157條之1規定,明文禁止內線交易,並對違反者課以民、刑事責任。為嚇阻內線發生,達到遏止犯罪效果,立法機關不斷加重刑責,從77年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到95年修法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金額破1億,更處7年以上徒刑,得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堪稱重罪。
修法以提高適法性
同時為提高適法性應用,去年政府公布作了以下「明確性」的修正。一是將條文「獲悉」修正為「實際知悉」,檢調機關採證必須嚴謹,不能憑空推測;二是增訂消息內容應足以向投資大眾揭露而不致誤導投資人時,才能達到「明確」程度,才叫重大訊息;三是增列須符合「具體內容」要件,如併購磋商初期只是雙方高層初步探詢意願,沒有併購條件等具體內容,可能就不會被認定為重大消息。
消息沈澱期延長
此外適用範圍也作三大修正。一是將消息沈澱期由12小時延長為18小時,公司至少要在下午3點前公告重大消息,隔天上午9點才能交易;二是把普通公司債也納入規範;三是增列「以他人名義」買賣情形,將關係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為他們持股者一併納入。證交所說,未來有待司法判決的累積,使重大性等概念進一步具體化及「類型化」,以逐漸達到規範明確效果,並促進法律適用安定性。
(系列三)
【2011/03/3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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