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客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03-18 11:49

認識內線交易╱資訊、交易不公平 皮要繃緊

認識內線交易╱資訊、交易不公平 皮要繃緊
【聯合晚報╱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 2011.03.17 04:52 pm
台股因為散戶仍居大宗,屬於「淺盤市場」,很容易受到一絲「消息」就風吹草動。99年5月4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同年6月2日經總統公布實施的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強化了有關內線交易的明確規定,送司法案件也變多,為了維持市場公平與效率性,證交所希望民眾不要誤觸法律,不過還是有很多民眾對內線交易不甚清楚,因此,特別重申了解內線交易的重要性。
內線交易 就像玩梭哈先看底牌暗號
台灣證交所說,「內線交易」(Insider Trading),是指具有特定身分之人,實際知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有未公開且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的消息後,買賣證券的行為而言。
美國證券交易法權威羅斯(Louis Loss)教授打比喻,就像玩刻有暗號的撲克牌,如果事先獲悉重大消息,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股票,就像玩梭哈可以看到對手底牌上的暗號一樣,立於不敗之地,對投資大眾並不公平。
禁止內線 確保資訊對等、交易公平
因此,在證券交易市場「公開」、「公平」、「自由」三原則當中,禁止內線交易目的是為了維持投資大眾取得資訊「立足點」上的平等。換句話說,投資大眾應有同時取得相同資訊的公平機會,若有人基於特定身分而知悉尚未公開的重大消息,並與不知消息的一般投資人對等交易,那麼這項交易行為本身就已經破壞市場交易公平性,足以影響投資大眾對市場公正及健全性信賴,應以法律加以規範及制裁。
目前世界主要國家都立法明文禁止內線交易,還有以下目的,包括:一、促進證券市場資訊流通,以利投資人作最佳的評估與決策。二、促使公司股價反映其真實價值,導引市場資金作更有效的配置。三、防止公司內部人的道德風險,避免違反受任人的忠實與信賴義務。四、促進公司決策的健全性,維護資訊財產的正當利用。
炒作掏空 其實是涉嫌操縱、背信罪
證交所說,市場犯罪類型甚多,但須違反證交法「資訊平等」與「交易公平」的立法意旨,並符合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才是屬於內線交易違法行為。炒作、違約交割、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資產等不法行為,分別違反「股價操縱」、「侵占」、「背信」等罪。過去市場會聯想到內線交易,事實上是截然不同的犯罪類型,也不一定會同時發生。
如果上市櫃公司內部人掏空公司資產,在消息曝光造成公司股價下跌之前,就先賣出持股規避損失,那他可能違反「背信」、「侵占」及「內線交易」等罪。否則,掏空公司資產等不法行為並不一定會造成內線交易,犯罪手法與法律構成要件也不相同。
散播流言 獲取不法利益 也非內線
舉例說明,過去鄧小平在1997年2月19日逝世前10年間,他的死亡謠言在台股散播超過300次,都屬於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的不法操縱行為。利用不實消息影響股價以賺取價差,與內線交易藉由「資訊不對稱」獲取不法利益,在本質上並不相同,也不符合內線交易的法律構成要件,因此並不是內線交易。
(系列一)
【2011/03/1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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