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aron chen 發達公司總經理
-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02-16 06:17
信用卡分期 手續費應一次收取
發卡機構近年推出刷卡分期服務,依期數每月收取不同百分率的手續費。金管會今天說,手續費應以1次收取為原則,將要求發卡機構不得以手續費名義,實際上按月收取利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今天邀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主要發卡機構開會,研商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的作業處理原則。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表示,由於手續費應是一次性作業費用,與分期金額的資金成本無關,因此發卡機構收取手續費,應以一次收取為原則,不得按月計收。
他表示,去年有立委召開公聽會指出,手續費與利息混在一起,可能發生重複計收或利上滾利情形。
金管會表示,為避免可能發生爭議,分期款項逾期未清償,不得有資金成本重複計收或複利情況;而分期金額提前清償,則不得收取剩餘期數的利息。
至於相關規定何時上路,張國銘表示,考量業者資訊系統調整能力,加上今年2月4日開始,業者才剛完成在帳單揭露每筆分期付款交易的「未到期金額以及應付總費用年百分率」等資訊調整,實施日尚待商榷,但會給業者調整期。
金管會也表示,分期手續費不得因分期金額或持卡人不同,而對相同分期付款商品收取不同手續費;另外手續費及「每期應付分期本金、利息」,均應計入持卡人每月帳單最低應繳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