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6 05:30

立院昨初審「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用電大戶應設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排除既有場址,改為「新設」或「增設」才適用。(資料照,台電提供)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能源管理法進行修正,要求用電大戶應設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引發工業總會等產業界反彈,主張既有廠區空間有限,呼籲限新設、擴廠適用。立法院經委會昨初審順應調整;能源署長吳志偉表示,考量空間、安全性問題,支持排除既有場址,改為「新設」或「增設」才適用;另未來用電大戶新設或增設也只要二擇一,可選擇蓋儲能或自用設備。
不溯及既往 自用、儲能可二擇一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相關子法已規定,契約容量五MW以上的用電大戶,要履行契約容量一成的再生能源義務。而能源管理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增訂,要求用電大戶一定期限內,得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未依規定者要罰鍰,盼提升用電大戶降低對電網依賴,被視為用電大戶二.〇條款;原草案估計影響鋼鐵、半導體、石化、紡織等四〇〇多家用電大戶。
工總轉達產業意見,不少工廠既有廠區空間有限,應改為新設、擴廠適用。立委鍾佳濱、邱議瑩、邱志偉等昨對能源管理法第十條提出修正動議,改為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之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在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
吳志偉說明,能源署已對此召開五、六場業界交流會,主要有安全、空間等二大意見,條文改為「新設」跟「增設」適用,也就是不會溯及既往;而原本條文是自用設備「及」儲能設備,是兩種設備都要蓋,也調整為自用設備「或」儲能設備。經濟部蒐集的意見與委員修正方向相同,支持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
至於能源謠言四起,邱議瑩等人原提能源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國家能源供應、國家能源基礎設施之不實謠言或假訊息,並訂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遭藍白立委反對而未能順利送出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