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on chen 發達公司總經理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01-28 05:07

贊助運動抵稅 無金額上限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贊助運動員或購買賽事門票抵稅無金額上限。中華職棒和籃球協會都說,這項措施將可爭取更多企業參與體育運動。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企業捐給運動員或購買台灣舉辦的運動賽事門票,把門票捐給學生或弱勢團體,相關支出可抵稅,不受金額限制。
中華職棒聯盟秘書長李文彬表示,這是職棒一直爭取的方向,可以鼓勵更多企業參與。如果體育的稅賦優惠比其他活動更廣,自然會有更多企業願意投資體育活動。
兄弟球團領隊楊愛華說,政府賦稅上支持運動,球團找贊助會比較方便一點。
籃球協會理事長毛高文表示肯定,並認為對票房與籃球運動都會有幫助。他希望藉此政策,能有更多球團以外的企業贊助體育運動。
籃球協會秘書長黃朝和說,門票受贈對象若能擴大範圍,如贈與企業員工,對整體效益應更有幫助。
國泰人壽女籃領隊李永振指出,國泰歷來便一直在資助優秀運動員。「培養支持運動員」和「捐贈門票抵稅」政策,對於企業來說是一種鼓勵,也是一個好的方向。
不過,裕隆納智捷領隊江育誠說,此政策偏於末端的幫助,恐怕效果有限。若政府對贊助體育的企業都能有獎勵措施,對於國內體育的幫助可能更大。1000127
贊助選手抵稅 體委會指大突破
(中央社記者李宇政台北27日電)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企業培養運動員的錢可以抵稅。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委戴遐齡今天表示,這是很大的突破。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營利事業即日起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的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戴遐齡表示,原本這兩項優惠措施規劃在「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裡頭,但草案要通過得花不少時間,其實這已經有母法(所得稅法),財政部只要發布解釋令就能實施。她樂見財政部實施,並表示這是很大的突破。
財政部定義「運動員」是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或錦標賽,或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的選手;如果是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未舉辦種類的選手,則以參加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的比賽為準。
戴遐齡說,範圍是由體委會規劃出來的,「這範圍很大,可以照顧到很多選手」。
她說,目前「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希望能儘速通過,她會積極尋求立法委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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