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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07-08 16:44

康舒 代重要子公司康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15年度員工認股權計畫(一)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282)康舒-代重要子公司康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15年度員工認股權計畫(一)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7/08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後,董事會得依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授與認股權憑證。自本計畫生效日起滿三年後,或於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完成日期(以較早者為準),不得再依本計畫授與任何認股權憑證。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對公司具重大影響力、關鍵領導角色並對首次公開發行執行及長期價值創造有實質影響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子公司之員工為限。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636,331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4,636,331股7.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於授與時依合理評價方法決定,且不得低於該評價方法所認定之本公司普通股公允市值。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授與日起八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1)自願離職:(a)已既得之認股權,認股權人應於離職生效日起九十個 日曆日內行使;逾期未行使者,視為無條件放棄。(b)尚未既得之認 股權,自離職生效日起即失其效力。(2)退休或因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a)已既得之認股權,認股權人 應於退休或無法繼續任職生效日起九十個日曆日內行使;逾期未行 使者,視為無條件放棄。(b)尚未既得之認股權,自退休或無法繼續 任職生效日起即失其效力。(3)死亡:(a)已既得之認股權,得由其合法繼承人於認股權人死亡日起 一百八十個日曆日內行使;逾期未行使者,視為無條件放棄。(b)尚 未既得之認股權,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失其效力。(4)留職停薪:經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包括依政府法令規定、重大疾病 或重大家庭變故等情形),其認股權之處理方式,準用前述自願離職 之規定,並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適用。(5)資遣或開除:無論認股權是否既得,自資遣或開除生效日起,其認 股權即視為無條件放棄並失其效力。(6)調職:(a)認股權人主動申請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者,其認股 權之處理方式準用自願離職之規定。(b)如係因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 至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並經董事長核准者,其認股權利不 受影響。11.其他認股條件:董事會得依個別授與情形,指定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作為認股權之既得條件、可行使條件、提前行使條件、行使後股份限制條件及其他處理基準,並將該等條件載入相關授與通知書或認股權契約。a.IPO條件:本公司股票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受國際認可資本市場 完成首次公開發行並成功掛牌交易。b.市值條件:認股權之既得比例應依本公司之「IPO調整後市值」決定。 「IPO調整後市值」係指本公司股票於IPO完成後前十五個交易日之平 均收盤市值(即收盤價乘以本公司普通股總股數),扣除因IPO發行新 股所取得之募集資金。c.EBITDA條件:自2026年1月1日起,任何連續四個會計季度經外部會計 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其累計EBITDA應達美金六千萬元以上。就 本條件之計算而言,EBITDA 應排除:(a)以股份為基礎之員工酬勞費 用所產生之非現金性費用;及(b)經董事會核准之上市、籌資交易或 組織重組相關一次性費用,但應包含所有其他營運成本及費用。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13.認股價格之調整:若本公司因股票分割、股票合併、無償配股、資本公積轉增資或其他未涉及對價之資本結構變動,致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量發生變動時,董事會得依比例調整:(1)本計畫項下可發行之認股權所對應股份總數;(2)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所對應之股份數;(3)認股價格。以維持認股權之整體經濟價值為原則。前述調整不得增加認股權人之整體經濟利益,並應由董事會依其裁量決定。因現金增資或其他以對價發行新股所致之股份稀釋,不在本條調整範圍內。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認股權之行使,應由認股權人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申請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限內將認股價款繳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認股價款繳納完成後,該次認股權行使即屬確定,不得撤銷;逾期未繳納者,視為撤回其認股申請。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但如本公司於公開發行或上市(櫃)前,認股權人依本計畫取得之股份,應受本公司章程、本計畫及相關法令之限制。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生效。嗣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訂者,得經董事會決議後修訂之。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章程、相關法令及董事會決議辦理。本計畫之解釋權屬於董事會。如本公司為配合IPO地點變更至臺灣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而進行股份轉換、合併、分割、設立控股公司或其他組織重組行為,董事會得決議由重組後之IPO主體公司或新設之控股公司承受、替換或轉換本計畫項下之認股權。本計畫與本公司其他員工認股權計畫各自獨立,除本計畫另有規定外,不應與其他計畫合併計算或視為同一計畫。本計畫以中文及英文作成,如中英文版本有不一致之處,以英文版本為準。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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