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1 05:30

「虛擬資產服務法」昨三讀通過,涉及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市場行為者,重關可罰二億元、關10年。(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須取得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始得營業,並建立穩定幣發行管理規範;若涉及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市場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定義,穩定幣是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若欲發行穩定幣,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並儲存於境內金融機構;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規定繳存的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定期查核;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
三讀條文設有過渡期條款。在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VASP,應於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於廿一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以一次為限,屆期未申請或未獲許可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