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04-30 20:34

藍新資訊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938)藍新資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1.事實發生日:115/04/30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3/04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並經115年04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2)修訂前條文:第三條、員工資格條件、發放審核程序及得獲配股數一、本辦法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前已到職,且發行日當日仍在職,並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員工為限。具獲配資格之員工為以下各類員工:(略)。二、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職級、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第四條、預計發行總額(略)。第五條、發行條件(略)。第六條、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略)。第七條、簽約及保密(略)。第八條、稅賦(略)。第九條、其他重要事項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訂、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有其他修訂之必要時,應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同意後始得修訂。(略)。第十條、附件(略)。(3)修訂後條文:第三條、發行額度限制一、任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二、前款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三、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第四條、員工資格條件、發放審核程序及得獲配股數一、本辦法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前已到職 ,且發行日當日仍在職,並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具獲配資格之員工為以下各類員工:(略)。二、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依職級、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 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或原則 ,由董事長核訂後, 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 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第五條、預計發行總額(略)。第六條、發行條件(略)。(二) 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略)。6.調職人員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7.彈性調整條款因相關法令規定而須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8.逾期處理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第七條、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略)第八條、簽約及保密(略)第九條、稅賦(略)第十條、其他重要事項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 ,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嗣後如因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有其他修訂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第十一條、附件(略)。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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