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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股先生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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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股海煉金
發佈於 2025-12-04 18:10
遭受到第三方詐騙的訴願書範例
訴願書
案號、股別:新案待分
原發文字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111號
受處分人:
連絡電話:
住居所:
原行政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原行政處分機關地址:
承辦人:
聯絡電話:
原行政處分發文日期:114年11月05日
訴願人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日期:同上日期
訴願人受處分告誡理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
為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受告誡處分提出訴願事:
壹、訴願請求
原處分【附件/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告誡書(即訴願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77250000之告誡戶撤銷)
貳、請求撤銷告誡之事實及理由:
一、訴願人平常有在合法虛擬資產平台交易,卻於民國114年9月8日,透過合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與他人進行正常交易時,一交易人表示欲購買虛擬資產,並於通知匯款後短時間內(約三分鐘內)即完成匯入。訴願人確認款項入帳後,立即依約將等值虛擬資產轉交予對方,交易過程均有截圖及紀錄可供查證,實屬一般商業交易行為,並無異常。惟事後警方通知該筆匯入金流屬第三方詐騙所得,被害人遭詐騙後,其資金經不知姓名第三人轉入訴願人帳戶。訴願人當時確實不知情,且與詐騙行為全無關聯或聯繫。訴願人也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反而於後續過程中遭詐騙損失自身虛擬資產損失可資證明,為本案之次級被害人,自己也損失有新臺幣【25361元】並參照訴願人當下既報案(證物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詳載內容及日期時間之對照。
二、原處分機關未充分查明訴願人與詐欺行為間之情況,亦未給予陳述或申辯之機會,只憑臆測、推理即逕以洗錢防制法第22條為由作成告誡處分,顯與事實不符;訴願人之交易行為也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後段【即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案情始末並還原事實真相,訴願人實屬遭受到第三方詐騙而非交付存摺帳號或有幫助洗錢之犯意。
三、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的意旨是:「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承上說明訴願人虛擬幣交易行為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經查訴願人確實平常有在虛擬幣交易平台歷史交易明細可資查照及訴願人並沒有提供任何銀行帳號及密碼給予他人使用之行為,實因遭受到第三方詐騙所害。參照(證物2)訴願人於合法之虛擬幣交易平台歷史交易紀錄可證及(證物3~6號)之查照。
四、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由於現代現今工作的權益與過去工作領取代價金錢現金方式大有不同,工作權之收入以及金融戶幾乎是綁在一起,告誡處分管制五年時間,所有的金融卡都限制或不能使用,將對人民影響甚大,譬如購屋貸款、信用貸款、網拍業務、宅配業務、代購業務及計程車業者等等的現金交付方式將造成重大影響以及遭拒信用重大瑕疵等及浪費龐大警務人員以及司法行政法官,卻得不到打擊詐騙集團之效果,故而本法的實施也普及廣大民眾因為打詐提領現金、開戶百受干擾之洉病,今究竟是打詐還是擾民?已經分不清楚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違憲的疑慮。(參照附件2號,訴願人聯合徵信中心已被標注警示帳戶之信用重大瑕疵)
五、 准此,本件顯然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但書規之「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之情形,訴願人於虛擬幣平台正常交易下遭受不明第三方轉帳洗錢詐騙不僅毫無犯罪所得自己還遭受25361元金錢損失在案,甚還涉入刑事案件,實已百般無奈,若又遭受此顯與法不合之處分,實難承受,為此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請 貴局賜決定如訴願之請求。
六、綜上所陳,按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如下各項: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特於法定期限內請 貴局鑒核撤銷原告誡書之處分.用符法制,並保權益,銘感五內。
謹 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公鑒
具狀人(即訴願人):
中 華 民 國 1 1 4 年 12月 02日
【附件及證物】
附件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告誡書(影本)。
附件2:訴願人聯合徵信中心已被標注警示帳戶之信用重大瑕疵。
證物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自己也遭手損失新臺幣25361元報案三聯單。
證物2:訴願人確實平常有在虛擬幣交易平台歷史交易明細.
證物3:收取第三方金流證明。
證物4:確認轉出虛擬資產明細紀錄。
證物5:金融警示通知截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