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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12-01 08:38

OTC:新制注意暨處置措施自12/1起實施

OTC:新制注意暨處置措施自12/1起實施
(99/12/01 08:18:41)
櫃買中心為提醒投資人注意價格波動劇烈有價證券之交易風險,且為維護股市正常交易秩序,已修訂「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對於價格波動劇烈之有價證券增訂強化處置措施,以發揮股市監視制度應有功能,強化警示之效果。新制處置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定,自99年12月1日實施。
櫃買中心表示,對有價證券採取處置措施之目的在於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因此處置措施新制將趨向於警示效果強化,另為維護市場資訊公開之充分揭露,強化資訊公開的正確性及時效性,以保障投資人權益。櫃買中心同時籲請投資人買賣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或採取處置之股票前務必審慎思考並多瞭解公司基本面及重大訊息後再形成買賣決策。
對於價格波動劇烈之有價證券,櫃買中心除了可以採取前述處置措施之外,必要時還可以依市場狀況彈性調整處置措施,包括調整撮合作業時間、處置期間、限制證券商之受託買賣額度、增繳給付結算基金,或停止該有價證券之信用交易及其他適當之處置措施等,若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時,可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
新制與原處置措施比較如下:
新制處置措施
原處置措施
第一次達處置標準
連續5個營業日對單筆委託達50張或多筆累積達100張之投資人預收全部款券。
延長撮合時間為5分鐘。
連續5個營業日對單筆委託達100張或多筆累積達300張之投資人預收6成以上款券。
延長撮合時間為5分鐘。
30個營業日內再次達處置標準
連續10個營業日對單筆委託達10張或多筆累積達30張之投資人預收全部款券。
延長撮合時間為20分鐘。
調整融資融券成數一成。
連續5個營業日對單筆委託達50張或多筆累積達150張之投資人預收全部款券。
延長撮合時間為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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