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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底前建立連動債商品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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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8-10-24 19:52
12月底前建立連動債商品審查機制
金管會12月底前建立連動債商品審查機制 保護投資人權益
2008/10/23 20:15 鉅亨網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台北】 為建立合理的連動債(Structure Note)商品審查機 制,保護投資人權益,金管會今(23)日第223次委員會會 議進行討論,決議儘速建立完善之連動債商品審查機制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此審查機制預計12月底建 立完成。
吳當傑表示,擬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轉讓限 制風險揭露及行銷定約管理辦法」,或於該辦法第3條所 訂定之行政規則,進行規範。
而在審查機制之運作部分,吳當傑表示,若國外連 動債以「私募方式」銷售者,信託業欲在國內銷 售,須 經信託業公會審查後,報金管會「備查」。若國外連動 債以「公募方式」銷售者,信託業欲在國內銷售,須經 由信託業公會審查後,報金管會「審查」。
銷售門檻之限制部分,吳當傑表示,原則上依國外 連動債銷售方式定之,信託業欲於國內銷售者,其銷售 門檻條件應與國外相同,不得分割銷售;於國外不得銷 售予一般投資人者,於國內亦不得銷售予一般投資人。
而目前連動債糾紛中,最大爭議就主「理專推銷」 的不當銷售,因此金管會特別明訂「推介的限制」。
吳當傑表示,依金管會今年6月17日發布之「信託業 不得辦理特定用途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 守之事項」規定:「不得主動推介特定國外有價證券或 主動提供、寄發其說明書予客戶或一般大眾。但該國外 有價證券之經理(或發行)機構未說明該國外有價證券有 銷售對象之限制,且該國外有價證券到期本金之保本比 率達百分之百者,得對現有之特定金錢信託客戶為之。」
同時,有關客戶分級制及其差異化管理,將於子法 或相關行政規則明定。並明定國外連動債商品於國內銷 售者,應參照境外基金管理模式,由國外金融機構在臺 分支機構或委任總代理辦理。此外,參照境外基金管理 模式,應交付公開說明書並踐行說明義務。
在有關證券商受託買賣國外連動債商品部分,吳當 傑表示,審查機制法源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 券管理規則。審查機制、銷售門檻、客戶分級、總代理 及說明義務等機制,依上開信託業相關原則修訂上述管 理規則。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部分,審查機制法源依 據:保險業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銷售門檻、客戶 分級等規範,另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訂定應注意 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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