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8 19:16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長林志憲表示,國內多家融資租賃公司,9/15起金保法納管。(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金管會於2025年6月30日公告納管12家融資租賃公司,另外,修正發布4項金保法授權子法。金管會法律事務處長林志憲今天說明,考量業者需一定時間進行契約修正、業務模式調整、內部系統建置開發及員工教育訓練等準備工作,將公告及子法定於今年9月15日生效。
林志憲指出,融資租賃業者納管將分3階段進行,其中,第一波有13家業者,第二波為金融機構轉投資的13家,預計半年後納管,第三波為台北市租賃公會的其他15家會員,預計一年後納管。總計共41家融資租賃業。
林志憲說明,「中租迪和」主動告知並經金管會確認其旗下所屬「創鉅」有限合夥,未來仍會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因此,新增公告「創鉅有限合夥」為納管對象。換言之,融資租賃業者從原本12家,增加至13家。
9月15日起,民眾若與下列13家融資租賃業者有消費糾紛,可向評議中心申訴。金管會指出,融資租賃業者,如有違反上開金保法授權子法之規定,依金保法第30條之1,將處3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林志憲表示,融資租賃業納入金保法適用後,應依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包括:
1、融資租賃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
2、融資租賃業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
3、融資租賃業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KYC)程序。
4、融資租賃業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5、融資租賃業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6、融資租賃業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
7、融資租賃業不得有代簽章、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有關業務契約文件及繳款遲延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
8、 融資租賃業與金融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金融消費者。
9、如經金融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業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已清償完畢,融資租賃業應交付清償證明,載明清償日期及金額。
10、融資租賃業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