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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8-22 06:00

保險局:「保證續保」醫療險不得拒絕續保 並非保費不能調整

2025/08/21 22:42  
金管會委託保發中心研議「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商品訂價合理性作業指引」,已報到金管會。圖為保險局局長王麗惠。(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近日外界關切,「實支實付」醫療險保費是否調漲?金管會保險局今天表示,「保證續保」的醫療保險,只要要保人有繳交保費、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並未保證保費不能調整;也就是說,本來就可調整價格,相關指引只是讓相關原則更明確,確保保險公司調整價格的合理性;保發中心的費率指引,只是提醒公司調費時要注意什麼事項,並非現在才可以調費。
金管會委託保發中心研議「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商品訂價合理性作業指引」,日前已報到金管會;保險局主秘古坤榮表示,第一、保證續保的醫療保險商品,只是約定保險公司不能拒絕續保,並未保證費率不能調整,保險公司本就可依雙方契約約定,有調整保費的權利。

第二,「住院醫療保險示範條款」第13條也明確約定,到期續保時,將依照續保生效當時申報主管機關的費率,以及被保險人的年齡,重新計算保費。另外,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0條規定,保險業調高續保保費需先申請核准,而且在新費率開始計收前3個月,必須把「保證續保、不保證費率」的商品特性與費率調整內容「派員或專人電話說明」,並留存錄音或簽名等證據,此外,金管會將審查確保「漲價合理性」。
不過,保險局表示,對於2022年3月規範修正後新銷售的保單,若公司在銷售或承保時已明確告知「不保證費率」並留存證明,日後欲調費時,可免派員或專人電話說明,仍需「通知到達且可稽核」。「不保證費率」並留存證明,日後如果要調整費率,可不用派員或專人電話說明,但需「通知到達」且「可稽核」。
保險局指出,其實,只要是2022年3月後銷售的新保單,都有要求公司講明清楚,因此,比較沒有這些爭議;但2022年3月之前銷售的舊件保單,若公司未清楚揭露不保證費率,公司擬調費時,要「派員」或「專人」電話向保戶說明此事,並留存相關證明,才可調整保費。
此外,若未來收到保費調漲通知後,無法接受漲價,保險局表示,除了解約之外,保險公司也可提供其他替代方案,比如提供其他替代商品,引導保戶買其他商品等,不會只有一個做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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