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8-09 21:08

宏致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3605)宏致-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1.事實發生日:114/08/08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10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3年5月10日董事會及113年6月25日股東會決議通過「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本公司113年5月10日重大訊息公告。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本公司114年8月8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 法」第五條的既得條件。 (2)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一年仍在職,於當年度 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稅 後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6%,可既得40%股份。 2.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二年仍在職,於當年度 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稅 後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30%股份。 3.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三年仍在職,於當年度 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稅 後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30%股份。 4.既得條件依上述第1~3款條件發放,但因國際或產業市場情勢致公司產生影 響時,得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提案修正績效指標或發放比例,並經董 事會決議。本辦法發行後若有修訂,應經股東會決議變更發行辦法,並取 得所有員工簽訂之修改同意聲明書後施行。 (2)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一年仍在職,於當年度 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 業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6%,可既得40%股份。 2.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二年仍在職,於當年度 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 業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30%股份。 3.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三年仍在職,於當年度 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 業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30%股份。 4.既得條件依上述第1~3款條件發放,係以事業群為激勵對象,則依本公司各 事業群之年度營業收入或營業淨利為計算基準。本既得條件若因國際或產 業市場情勢致公司產生影響時,得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提案修正績效 指標或發放比例,並經董事會決議。本辦法發行後若有修訂,應經股東會 決議變更發行辦法,並取得所有員工簽訂之修改同意聲明書後施行。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修訂後辦法將提最近一次股東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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