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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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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8-09 17:46
濾能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823)濾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8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日起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認股權人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 ,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 規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 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以作為薪資報酬委員會、審 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惟員工應於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已在 職滿一年者,始符合資格,並由董事長核定造冊。認股權人具本公司經理人或 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 決議;認股權人非具本公司經理人且未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 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 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 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29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29,000股。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8.認股權利期間: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除本條另有規定外,認股權憑證及其所衍生之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他任何處分,惟因繼承所致者,不在此限。於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自動失效,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行使權利。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公司相關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並不另行補償。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屆滿二年50%、屆滿三年75%、屆滿四年100%。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一)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二)退休: 退休時之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 年內行使之。(三)一般死亡: 員工死亡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權利。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後三十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五)留職停薪: 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六)依勞基法規定資遣或解雇: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解雇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利,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 本辦法之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11.其他認股條件:(一)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撤銷其 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未行使認股,則不具配息、配股、股票分割等權利。(三)與他公司合併時,依據併購相關合約,與另併公司協商辦理本員工認股權 證相關約定。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採無實體方式交付。13.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 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 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 日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若合併基準日前第四 十五個營業日。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 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 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上櫃買賣。(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證同意書」,簽 署完成後,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二)凡經通知簽署後,除法令允許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 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不包括負責辦 理本辦法作業之公司必須知情人員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若有違反之情事, 本公司得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三)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訂時亦同。於 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須修訂本辦法時,授 權董事長先行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