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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8-04 05:40

賣屋後重購自住房地 這樣做被追繳房地合一稅

2025/08/03 12:12  
高雄國稅局表示,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移轉,將追繳房地合一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者,如果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出售原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的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
不過,為避免投機,若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有以下情況,包括:所有權移轉(繼承除外);戶籍遷出(除未成年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未設戶籍,但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外);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2年3月出售A屋1000萬元,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0萬元;後於同年9月以1200萬元重購B屋,並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已繳納的A屋房地合一稅100萬元;但國稅局查到甲君於2024年將B屋轉贈其子,因於列管期間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的稅額100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對重購的自住房地,國稅局會定期追蹤後續使用及移轉情形,民眾於申請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後,5年內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予他人,以免遭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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