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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流域 發達公司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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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11-15 06:53
內線交易豁免條款來了
【廖珮君╱台北報導】《證券交易法》有關內線交易的「豁免條款」修法案,本周三(17日)將重啟協商,行政院增訂,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能證明知悉消息前就已簽約買賣股票,即可免除內線交易刑責,據了解,提案立委已轉向支持行政院版本,預料周三通過機率極高,通過後,就可逕付二、三讀。
財委會周三將併案審查立委、及行政院提出的《證交法》修正案三版本,提案立委孫大千昨說,將支持行政院版本,另一提案立委康世儒說,若行政院擬定「內線交易和豁免條款」的範圍很明確又嚴謹,應符合他當初提案的修法意旨。
政院版周三可望過關
立法院今年5月通過《證交法》修正案,規範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大股東等人,實際知悉重大且影響股票價格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都不能買賣股票,否則就算內線交易,最重可被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康世儒昨說,歐美、日都有內線交易的豁免(抗辯)條款,但我國《證交法》沒有,提案修法是希望能將內線交易範圍明確化,避免讓檢察官權責過大。5月立院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法務部擬定「豁免條款」。
行政院10月21日通過《證交法》修正案,增訂內線交易「豁免條款」,未來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能證明知悉重大消息前,已訂定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且該契約須以書面,訂定買賣數量、交易金額、價格和日期,該契約不得變更內容或終止,還須送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備查。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昨說,豁免條款要從嚴,才不失資訊透明化和保護善意投資人的修法意旨。
金管會盼從嚴護散戶
金管會為避免豁免條款成為內線交易漏洞,增訂5大情形「意圖規避內線交易」。
倘若上市櫃公司大股東發生下列情形,就不能免責:未依契約內容買賣;訂立2個以上契約;買賣金額、價格或數量區間過大,且買賣明顯集中消息公開後18小時內;事件進行中到消息明確前,定契約且買賣集中在公開後18小時內;定契約不誠信,即有意圖規避內線交易。
會計師等責任擬限縮
《證交法》也增訂,董監事或經理人,背信或侵佔公司資產,使公司損失500萬元以上者,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金管會解釋,500萬以上是屬重大犯罪,增訂金額以符合處罰衡平性。
此外,立委羅明才等30人也將在周三提案,降低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在公開說明書的簽證責任,增列須有不正當或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義務者,才須負賠償責任。
立委提縮減檢查機率
羅明才等並提案,主管機關要檢查上市櫃公司財報、業務狀況時,須有相關事證,足認有深入檢查必要才能檢查,或接受持股逾1年且握1%小股東申請檢查,金管會官員則認為,此舉恐有弱化投資人權益的疑慮,對此態度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