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7-20 14:22

公勝保經:就原告保險費遭侵占案,一審判決公司等應連帶給付約2063萬元等之聲明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028)公勝保經-本公司針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之聲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喻卉菲、周育民被告:馮瑤華、蘇孟堂、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保險字第000136號4.事實發生日:114/07/18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源於原告於民國108年至110年間,以現金託付被告馮瑤華代為繳交續期保險費,卻遭被告馮瑤華侵占而受損害,進而對被告馮瑤華提起詐欺告訴。原告亦以其原保單投保過程中所牽涉之對象,即馮瑤華(非本公司人員)、蘇孟堂(本公司業務員)、本公司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等,列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民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聲明全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063萬8,995元,及自起訴訟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均正常營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目前一審判決宣判,被告馮瑤華、蘇孟堂、本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063萬8,995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本公司將於收訖一審判決正本文書後再與律師研擬後續。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1)本案受刑事判決確定之侵權行為人僅馮瑤華,該員非本公司人員。(2)本公司一直恪遵法令規範,持續以嚴格標準致力於善盡保險經紀人之管理責任,以維護保戶各項權益,雖遭不肖人士欺瞞保戶而發生連帶賠償責任,將持續上訴以證本公司聲譽。本公司將持續致力於維護客戶及合作夥伴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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