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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6-11 05:46

金融整併遊戲規則出爐!金管會支持合意 公開收購拿出現金、持股逾25%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2025-06-10 19:31

去 (2024) 年新光金併購案引發雙龍搶珠爭議,金管會今 (10) 日預告金控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銀行局長童政彰明確闡述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整併的立場,未來會傾向支持以合意基礎做為審核案件的主要考量,也就是支持合意併購,他強調,「公開收購就是要拿出現金、持股超過 25%」,才能確保金融市場穩定,此次修法也鬆綁申請投資後的雙重槓桿比率 (DLR) 不得超過 125% 規定,完成預告後預計第三季上路。



金管會銀行局長童政彰。(鉅亨網記者陳于晴攝)



童政彰今天親自出席金管會例行記者會,他指出,回顧 2001 年以來國內金控、銀行為主體的併購案例,金管會共計核准 80 案,其中 76 案成功、4 案未成均為非合意併購。進一步觀察成功的 76 案當中,有 36 案主要採金併法與金控法下之併購,可區分為股份轉換 21 案、公開收購 6 案、議價方式現金收購 9 案。



童政彰表示,過往大家認為「敵意併購」的被併方通常是公司治理不良,藉由市場的力量來取代現行公司的經營階層,然而,金融產業受到政府高度監理,實務上不論是日常監理或是金融檢查,都一定會確保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與穩定經營,金管會不允許金融機構發生公司治理不良的情況,當然也就不會看到敵意併購發生。

童政彰以四個象限來說明法律適用情形,首先,假設與主要大股東之間達成合意,也就是採金控法 26 條的法律方式,金管會對於這種案件表示支持;其次,如果採非合意方式,也就是金控法 36 條所授權修訂的轉投資方式來進行整併,但大股東之間本身也是合意,金管會也會予以支持。他以國泰金控合併第七商銀為例,本質上透過公開收購,但主要股東也未反對。

第三種情形則是走金控法 26 條,但主要股東意向並不合意,仍有不同意見,金管會秉持有條件支持的態度,不會在第一時間否准,會給予一些時間談判磋商,希望金融機構之間的大股東盡量趨於合意;最後則是採非合意的方式 (公開收購)、主要股東也不合意,金管會原則上不支持。
(圖:金管會提供)

總結來說,童政彰認為,金融整併必須要具備「三心」與「兩意」,必須環顧整個金融市場上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主管機關在內,金融機構申請案件時,必須出具相關財務承諾、業務穩定等條件,要讓主管機關對你有「信心」,對於客戶、股東、社會大眾一定要維持「安心」,處理員工權益問題時一定要有「同理心」;兩意則是修法方向,主管機關希望能夠以合意的方式、併購雙方能夠有最大的共識,過程中要拿出「誠意」,併購方也要釋出最大的「善意」。

童政彰過去被媒體譽為「森林保護者」,他強調,金融市場上本來就是要綠意盎然、生機蓬勃,希望看到是「森林」不是「叢林」,更不是「非洲大草原」,金管會必須確保整個市場穩定健全的發展。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此次修正重點:

一,為避免公開收購價格不確定,進而干擾股價侵害股東權益,被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對其首次投資,應以現金為對價。

二,考量金融機構間整併涉及的層面廣泛,對金融市場影響重大,為確保金融市場秩序與穩定,降低整併過程中不確定性,避免影響整併雙方經營穩定而影響客戶與員工權益,首次投資金控公司及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之投資比率修正為超過 25%。

三,考量首次投資金融機構持股比率已提高至逾 25%,因此刪除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非合意併購須符合之一定條件,不過,為避免擾動金融市場穩定,金控公司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之決議或出具可完成取得過半股權或董事會席次之證明文件或合理說明。

四,因應併購案的龐大資金需求,給予金控公司籌措資金時程彈性,金控公司申請投資後之 DLR 超過 125% 者,若能提出具體明確的增資內容及時程規畫並承諾於完成投資之日起 1 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可不受 DLR 不得超過 125% 限制。

此外,首次投資應先請獨立專家提供意見,並提報審計委員會;金融機構相關收購條件在未經本會同意確定前,不得對外揭露;若投資案經主管機關否准,1 年內不得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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