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5-23 21:54

保瑞 公告修訂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讓辦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472)保瑞-公告修訂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讓辦法1.事實發生日:114/05/23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27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1)本公司民國113年5月27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讓辦法」。(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十三、轉換: (三)轉換期間 除已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法令規定及 受託契約另行約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外,於本公司債發行滿九十天之翌日 起至(1)到期日前十日止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發行公司 行使提前贖回權之日(不含到期日)前第五個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得依 有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向發行公司請求將本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 新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現行法令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如下: (a)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其他依法 暫停過戶期間。 (b)如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發行公司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c)如發行公司辦理減資、自發行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d)如發行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自發行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 前1個營業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e)其他依中華民國法律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中華民國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法令辦理。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3條第3項準用之規定,修正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讓 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 投資人權益。(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十三、轉換: (三)轉換期間 除已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法令規定及 受託契約另行約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外,於本公司債發行滿九十天之翌日 起至(1)到期日前十日止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發行公司 行使提前贖回權之日(不含到期日)前第五個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得依 有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向發行公司請求將本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 新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現行法令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如下: (a)如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發行公司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b)如發行公司辦理減資、自發行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c)如發行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自發行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 前1個營業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d)其他依中華民國法律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中華民國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法令辦理。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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