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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28 06:05

綜所稅列報醫藥費 這部分不能申報減除

2025/04/27 17:24  
高雄國稅局表示,醫藥費已受保險理賠部分,不能申報減除。(資料照)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報稅季來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可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且列報金額無上限,不過,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是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的醫藥費用,不論是需要提供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療單據的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都不能再列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所以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以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人申報綜所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須確認屬「醫療性質」的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減除各險種的保險給付後,若有未獲理賠的醫藥費,才可列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舉例說明,甲君去年因病住院接受治療,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一筆「住院醫療」費用50萬元及一筆門診醫藥費用10萬元,但甲君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受有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及團體保險理賠,理賠甲君「住院醫療」75萬元及「門診」醫療5萬元。
換言之,甲君支付醫院「住院醫療」費用50萬元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因此不得列舉扣除;只能列報未獲保險理賠的「門診」醫藥費5萬元(10萬-5萬),加計其他可列報的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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