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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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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26 23:00
萬寶投顧、倫元投顧及其前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遭處糾正等事宜
萬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業務人員之違規處分案一、裁罰時間:114年4月24日二、受裁罰之對象:萬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寶投顧)、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倫元投顧)及其前業務人員陳OO。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7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6款。四、違反事實理由:陳OO於任職萬寶投顧及倫元投顧期間分別有向客戶借款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萬寶投顧及倫元投顧糾正,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陳OO最後任職之瑞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陳OO 6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