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26 16:48

光禹國際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增案,上限1000萬股(更正)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595)光禹國際-更正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之特定人為限,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一)目前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可能名單如下 (惟該名單僅為潛在應募對象,不代表該等內部人或關係人已知悉或同意認購本次私募普通股案) :心瑀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長、持股10%以上之大股東湯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字維新/本公司董事長及法人(心瑀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李詠吉/本公司董事及法人(湯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宗耀/本公司董事及總經理李界羲 /本公司董事及法人(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建良/本公司董事(二)選擇方式與目的:考量其對本公司相當了解,且能提供本公司營運或發展所需之各項支應。(三)法人應募人持股比例佔前十名之股東與本公司之關係:心瑀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字維新(100%)/本公司董事長湯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李詠吉(100%)/本公司董事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智新投資(股)公司代表人:李宗庭/20.16%/本公司股東(2)智友(股)公司代表人:李清展/10.28%/無(3)憬興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人:李錫祿/5.05%/無(4)智品興業(股)公司代表人:李哲宏 /4.20%/本公司股東(5)元富證券(股)公司法人代表人:陳俊宏/ 3.40%/本公司股東(6)呂正義/2.99%/無(7)欣業企業(股)公司代表人:劉通霖 /2.30%/無(8)高聖投資(股)公司代表人:林千枝/2.18%/無(9)順?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陳慶?/1.15%/無(10)張耀中 /1.08%/無(四)若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除可支持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外,並可藉其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協助公司提高技術、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1)必要性:有助於提高市場競爭力及本公司長期營運成長能力,故有其必要性。(2)預計效益:將有助於本公司業務的擴展,改善營運績效、財務結構。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發行普通股以不超過10,000仟股為限,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至五次辦理5.得私募額度:私募發行普通股以不超過10,000仟股為限,每股面額10元,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一)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以兩者計算價格孰高者為私募參考價格,並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1)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二)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依法令規定訂定之。(三)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以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對股東權益有正面之助益。預期可滿足本公司營運所需並厚植未來業務成長潛力,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的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依法令規定訂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自由轉讓。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申請掛牌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或遇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指示需修正時,於不違反上述原則及範圍內,提請114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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